许环建审〔2010〕111号许昌兴华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 传动轴毛坯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11

 

关于许昌兴华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

传动轴毛坯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蒋李集后刘王村南1200米处,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许昌市国土局出具土地初步意见、许昌县城乡建设局出具规划意见),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规模为年产30万套传动轴毛坯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冷却水循环利用(200 m3循环水池),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20m3),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用于农田灌溉或厂区绿化,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中频锻造加热炉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选用液压锻造机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液压油属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固废暂存管理规定执行,存放在塑料桶内进行密封,暂存处设立警示标识,定期分别送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不得从事喷漆、铸造、表面处理工艺。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年六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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