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01号 关于河南金石地产有限公司东方明珠花园 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0〕201号

许昌市环保局

关于河南金石地产有限公司东方明珠花园

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金石地产有限公司东方明珠花园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补做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东城区前进路东段,占地总面积134268m2,总建筑面积126921m2,总投资1.8亿元,主要建设70栋多层住宅楼。从环境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临街商用门面房若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三)住宅小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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