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57号 关于鄢陵乐佳源纯净水厂年产7000吨纯净水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57

 

关于鄢陵乐佳源纯净水厂年产7000吨纯净水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陈化店镇311国道北侧,占地面积1120平方米,投资150万元,年产7000吨纯净水。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反渗透产生的清净下水及纯进水机、桶灌装机清洗水、软化器再生水等收集后外排,过滤器、臭氧发生器冲洗水、地面清洗水经沉淀池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厂院绿化,均不得外排。

  (二)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废弃反渗透膜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弃桶、盖收集后外售,均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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