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73号
关于许昌麦乐佳面业有限公司
年处理10万吨优质小麦加工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聚集区金祥路1号,占地总面积13000m2,总投资2300万元,年处理小麦10万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配套建设处理能力330t/d的污水处理站,洗麦产生的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鄢陵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COD年排放量不得突破10.8吨。
(二)项目含尘废气经脉冲除尘器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职工食堂应燃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
(三)对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小麦除杂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置,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建设、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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