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45号
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电动汽车
充电系统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许继电气城院内,利用现有空地,占地面积749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后),项目总投资14268万元,新建电动车充电系统研发实验室、电动车充电系统展示区及自动测试平台等,达到年产2000套电动汽车充电系统。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喷粉工序采用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在密闭喷涂间内进行,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烘干燃用天然气;喷砂除锈抛丸机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不从事喷漆工艺。
(二)项目无表面处理工艺,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属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固废的管理规定,暂存于防渗、防漏容器内,暂存处设立明显警识标志,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集中出售,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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