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61号
关于禹州市文殊镇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市环保研究所补做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文殊镇卫生院院内,总投资65万元,建筑面积556.7平方米,建设一栋二层综合楼。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医疗废水处理系统,医院综合废水经预处理+混凝沉淀+消毒处理,废水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标准,收集于防渗蓄水池用于绿化,不得外排。
(二)医院设医疗垃圾暂存处,暂存处应防雨、防渗、防盗,并设置警示标志。医疗废物使用专门容器收集,定期送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处置。
(三)医院不得收治传染性病人,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鉴于该项目已基本建成,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尽快进行完善。项目经我局同意方可试运营,试运营期满(三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