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09号
关于许昌晶森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复合型玻璃钢桥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河南魏都产业聚集区,占地面积333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外购玻璃丝布、氧化镁、氯化镁等为主要原料,年产20万米复合型玻璃钢桥架。项目利用已建车间,不进行土建。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环境厂界排放噪声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苯乙烯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四)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原料用完后的容器定期由供应厂家回收,均不得外排。
(五)项目使用的辅料中的异辛酸钴苯乙烯、过氧化甲乙酮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