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117号鄢陵县豫丰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纺纱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17

 

关于鄢陵县豫丰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纺纱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马兰镇支家村,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外购皮棉,年产3万锭棉纱。项目利用已有厂房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印染工艺,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

  (二)项目产生的含尘废气,经两套复合多筒除尘机组除尘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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