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5号
关于河南省钧强水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
水泥粉磨站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无梁镇曹楼村南部,占地面积13711.415m2,总投资3300万元,项目是在现有年产20万吨水泥粉磨站的基础上,利用部分配套工程,改扩建为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新增HFCG120--45型辊压预粉磨机2台、Φ3.2×13m高细磨机1台、Φ2.2×9.5m高细磨机1台(利用原有1台)、粉煤灰库2座、DCS中央集控系统和除尘系统、水泥包装机等设备。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项目破碎采用辊压机,破碎、配料、粉磨全部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球磨机进料口、出料口、破碎机、粉煤灰库等均应安装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新增5套气箱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应达到99%以上。原料棚、输送廊道、粉磨系统实行全封闭,提升机卸料口封闭,料仓出料口与输送带全封闭在廊道内作业,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包装机采用全封闭作业,散装罐车与贮存罐对接密闭作业。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表3标准限值。
工程配套的除尘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开展工作,并对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破碎机、球磨机、辊压机、风机、空压机均应安装减振装置,建隔音罩,安装消声器,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洗浴废水、实验废水经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蓄水池中,上清液用于厂区绿化,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厂区绿化,四周密集种植高大乔木,形成绿化带,减少粉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本项目卫生符合距离为100米,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再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项目不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六)项目若使用带有放射性的仪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并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七)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置必要的环保设备与管理监测人员,项目在建设中应设置监测口和监测平台,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定期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拆除原厂址内的所有设施和设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满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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