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64号
关于许昌县丰达纺织有限公司
年产2000吨棉纱、棉布200万米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市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许昌县陈曹乡邹家村北200米,占地面积48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外购棉花为原料,年产2000吨棉纱、棉布200万米。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在防渗沉淀池中由当地农民拉走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废气含尘经多筒式除尘机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表2二级标准。
(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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