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70号
关于许昌创发铝业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
铝管棒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片区),占地面积333350平方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土地规划审核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总投资54400万元,年产4万吨铝管棒型材。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SBR/混凝协同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综合利用,不得排入外环境;待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环通后,废水全部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购买成品铝锭,中频炉熔炼采用电加热,反射炉燃用天然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熔炼炉产生的废铝渣,由专门的回收单位回收,裁切与扒皮产生的铝屑,与铝渣一并出售固废全部综合,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若使用探伤机,应另行审批。
(六)项目不得进行废铝冶炼,不得进行表面处理(酸洗、碱洗、磷化)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