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64号
关于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
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马栏镇北郑庄村311国道南(鄢陵县国土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鄢陵县建设局出具选址意见),项目占地面积13133.3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年产40万立方米预拌商品混凝土。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冲洗设备水经砂石分离机及沉淀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或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水泥和粉煤灰存放于筒仓中,水泥筒库采用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库顶呼吸孔共用袋式除尘器,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表4要求。砂、石堆场设旋转式喷淋洒水装置,装卸车(铲车)在料棚内进行装卸料,厂区内道路要及时打扫冲洗,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公司四周应布置乔灌结合的绿化带,以减小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砂子、石子等原料堆放高度应低于围墙,项目不得从事沥青熬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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