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87号许昌县祥鼎门业有限公司 年产3600套防护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87

 

关于许昌县祥鼎门业有限公司

年产3600套防护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五女店镇刘催吴村(许昌县国土局已出具手续),项目占地面积533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万元,年产3600套防护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外购铁皮、铁管,经裁剪、折弯后进行喷粉,喷粉在封闭喷粉箱内进行,自带过滤收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在收粉槽内循环使用,不外排,烘干采用电烘干。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无表面处理、喷漆工艺,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O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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