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13号
一、同意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中顺保暖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万片取暖袋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段,租用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已有车间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产固废回收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市开发区经发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生产,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