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77号
关于禹州市神垕镇人民政府
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钧瓷文化创意园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占地面积35万m2,总投资14118.87万元,共分四个功能区(景前服务区、文化旅游、文化艺术珍藏、大师创作园)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障,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神垕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餐饮营运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送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置,不得随意堆弃。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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