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107号河南鼎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产节能型 建筑外窗2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07

 

关于河南鼎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产节能型

建筑外窗2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祖师村贺庄自然村西北,占地面积1495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规模为年产20万平方米节能型建筑外墙,其中塑钢门窗10万平方米、铝合金窗10万平方米、玻璃幕墙万平方米,中空玻璃30万平方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清洗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

(二)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综合利用,不随意丢弃。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属危险固废,暂存处采取防渗措施,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四)项目使用的玻璃胶属易燃品,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OO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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