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44号
一、同意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万兴尿制品厂年加工75公斤尿激酶半成品项目建设,项目位于许由路西段,占地面积140平方米。
二、项目不需加热,废水经沉淀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不得使用燃煤锅炉,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