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59号
关于许昌昌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台/套
节能型风能美式变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经济开发区瑞祥路西段,租赁许昌德创电器电子有限公司闲置空地,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规模为年产500台/套节能型风能美式变电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采用静电喷粉工艺,经过滤除尘器回收处理,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酸雾采用负压槽边抽风,碱液喷淋吸收,粉尘、酸雾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表面处理酸洗、脱脂废水经碱中和处理、白云石沉淀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调节PH至中性,间歇排放(不得溢流排放)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11t/a以内;磷化液只补充不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酸液、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磷化渣沉淀物属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固废管理规定执行,暂存处采取防雨、防渗措施,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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