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29号
许昌市环保局
关于中原电气谷(许昌)温州电气产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电气产业园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电气谷(许昌)温州电气产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原电气谷(许昌)温州电气产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电气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中原电气谷管委会的意见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中原电气谷金黄大道以南、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周寨路以东,总占地面积675333m2,总建筑面积470000m2,总投资16亿元,主要建设标准化厂房、温州大厦、研发生活仓储区与配套办公楼等。从环境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二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五)入驻产业园的项目应另行审批,并不得有酸洗、磷化、喷粉、喷塑、喷漆等表面处理工艺。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市环境监察二支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