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04号
关于河南金石地产有限公司
东方明珠棕榈泉八八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东城区唐岗街南侧,项目总占地面积36358m2,总建筑面积43214m2,总投资6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采用集中供热,不得按照使用燃煤锅炉。项目商用房从事其他经营项目应另行审批。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许昌市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东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