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8号
一、同意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捷玛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组装30台高层供水加压及换热设备项目建设,项目系租用开发区创业中心原有车间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只进行设备的简单组装,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成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使用,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