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31号
关于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
高浓度复合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万吨高浓度复合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市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陶城乡政府北1公里处(原陶城乡棉花加工厂),占地 15614.7平方米,总投资5380万元,以外购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膨润土为主要原料,年产20万吨高浓度复合肥。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所用4t/h锅炉应燃用优质低硫煤,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器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后,由35米高烟囱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造粒、烘干 、冷却工段废气分别采用“旋风除尘+沉降室+洗涤塔”处理,合用1个2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氨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限值;硫酸雾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SO2 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2.6吨。
(二)项目生产用水收集于循环池中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均不得外排。
(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本项目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建设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告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