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22号 关于许昌多蓝多绿色水处理有限公司 年混合分装5吨水处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22号

 

关于许昌多蓝多绿色水处理有限公司

年混合分装5吨水处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段,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总投资46万元,外购聚环氧琥珀酸、聚天冬氨酸、硼砂、高纯水等为主要原料,在常温常压下进行混合搅拌,年产5吨水处理剂。项目租用开发区创业中心已有车间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各噪声源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照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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