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16号
关于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金博利箱包物流专业园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金汇产业聚集区,占地面积62700平方米,投资10000万元,主要建设综合服务楼1幢、货物周转仓库10幢、展示厅4幢。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高噪声施工夜间不得进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专业园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营运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包装废物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鄢陵县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