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47号
关于许昌市精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吨
电器配件工艺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批复
一、许昌连达电器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电器配件生产线于2003年11月8日审批(许环建审〔2003〕102号),但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时注册为许昌市精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魏都区管委会证明附后),本次工艺变更是在项目规模、法人、厂址不变的基础上,喷漆工艺变更为喷粉工艺,项目喷粉工艺的环保要求以本批复为准。
二、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应据此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三、项目喷粉工艺采用粉末静电喷涂工艺,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加热采用电加热,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