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58号
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
风电结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魏武大道东侧,占地面积10667.2m2,总投资60000万元,年产1000套风电结构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项目只进行结构件的加工、组装、测试,项目涂漆、喷漆工序外协(协议附后),无表面处理、电镀工序。
(三)对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不得随意丢弃。对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加强管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五)项目使用的探伤机等射线装置应另行审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市环境监察二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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