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47号
关于禹州市振业煤矸石烧结砖厂年产1亿块
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变更分析
报告的批复
一、禹州市振业煤矸石烧结砖厂在厂址、规模、法人不变的情况下,拆除轮窑,在原厂址上建设隧道窑,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已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筑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隧道窑工艺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表,该项目已经省发改委核准(豫发改工业〔2008〕742号)。原轮窑工艺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许环建审〔2007〕464号)废止,项目环保要求按本批复执行。
二、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位于禹州市梁北镇苏沟村南150米处,占地面积11133m2,总投资为1200万元,年产1亿块煤矸石烧结砖,主要原料为煤矸石(供货协议书附后)、页岩。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矸石、页岩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规范原料堆场,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二)项目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机配套安装2套集气罩及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过滤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焙烧窑废气采用喷淋石灰水的脱硫除尘器进行处理,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19.15 t/a以内。
(四)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六)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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