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74号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干粉砂浆和机制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7-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74号

 

关于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干粉砂浆和机制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县灵井镇,占地面积68.8亩,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91万元,建成后年生产干粉砂浆40万吨、机制砂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60万平方米、水泥制品30万立方米。工艺流程:石料粉碎-筛选-皮带输送至主机-合格的石子皮带输送至砂浆设备。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主要为搅拌机及运输车辆冲洗废水、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及水泥养护废水,其中生产废水经“砂石分离+浆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10m3/d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废气。运输车辆动力启尘通过对厂区地面洒水抑尘及密闭罐车运输等措施,降低粉尘产生率;堆场上方通过设置旋转式喷淋装置减少砂石堆场粉尘的产生;筒仓顶呼吸孔粉尘通过筒仓仓顶除尘器进行处理;物料投料至搅拌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除尘器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机制砂生产区产生的粉尘及搅拌粉尘均采用集气罩+脉冲式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天然气热风炉产生的水蒸气及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30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要求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表3标准要求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剩余混凝土和干粉砂浆收集于固废暂存间,作为路面铺垫料或地面平整填料;砂石分离机产生的废砂石、泥沙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均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机油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3528吨/年、氮氧化物1.6502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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