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76号
关于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只钢圈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只钢圈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70亩,总投资25000万元,环保投资367万元。工艺技术:1.轮辋下料-卷圆-闪光焊-扩口-滚圆-冲气门孔-检验;2.轮辐下料-成型-冲孔-检验;3.轮辋轮辐组焊-表面喷涂-检验-成品。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应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涂装车间产生的各种废水及废液、生活污水、厂区各软水制备系统和循环水系统排放的清净下水。除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放外;其它废水应分类进行预处理。其中表调及磷化废液池废液、磷化废水排入磷化废水池,经15m3/d采用“化学沉淀+絮凝沉淀+活性炭过滤+反渗透”工艺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反渗透产生的纯水全部回用于磷化工序;浓水采用蒸发结晶处理,冷凝水全部回用于磷化工序。其他涂装生产废水经30m3/d采用“絮凝沉淀+气浮”工艺涂装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再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40m3/d 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综合污水生化处理系统,除部分回用于脱脂、喷漆工序外,其余废水与清净下水一起经污水管网排入长葛市清源污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气。项目涂装车间电泳、喷漆等工序应使用水性漆。废气包括综合车间焊接烟尘和打磨粉尘;表面涂装车间喷漆废气、烘干室废气及盐酸雾;锅炉及热风炉燃烧废气。其中焊接烟尘采用集中式烟尘净化系统处理,打磨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喷漆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烘干室废气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盐酸雾采用酸雾吸收塔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均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项目应加强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以涂装车间为中心,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项目设置1台热水锅炉(额定供热量50万Kcal/h)和2台热风炉(额定供热量60万Kcal/h),均采用天燃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应分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焊渣收集后,定期交由回收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生化污泥送垃圾填埋场填埋;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漆渣、废漆桶、磷化渣、结晶体、废液压油、废机油、物化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六、项目应加强厂区盐酸、天燃气等物料的储存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八、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8284吨/年、氨氮0.0279吨/年、二氧化硫0.192吨/年、氮氧化物0.8983吨/年。
九、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