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75号
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生活用水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净水厂位于襄城县紫云镇十三矿矿院内,取水站位于北汝河蒋庄附近橡胶坝上游3Km处蓄水区内,总投资2300万元,环保投资94.9万元。净水厂采用臭氧-活性炭+反应池+斜板沉淀+F滤池工艺,建成后取用北汝河地表水水量74.3万m3/a。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反冲洗水全部回流到格网反应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十三矿其他废水采用二级沉淀处理,待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且管网环通后,排入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净水厂产生的污泥抽至十三矿尾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在本项目厂区内处理。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本项目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74吨/年、氨氮0.0038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