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52 号
关于许昌县三和养殖场年出栏2000头生猪
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据此要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投资和各种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苏桥镇北村北,占地2933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在建设期和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采取及时清理道路、定期洒水等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作业等措施,尽量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同时采取干法清粪工艺,产生的猪尿和猪舍冲洗废水,集中收集,与职工产生的生活废水一并排入沼气池进行处理,处理工艺为“格栅+集水池+沼气池厌氧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沼液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采取及时清粪、喷洒除臭剂,并加强猪舍通风排气、增加绿化等措施,确保氨、硫化氢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恶臭气体达到《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同时项目应设置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产生的噪声采取密闭隔音、降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猪粪及沼气池产生的沼渣,集中贮存至好氧堆肥场内(堆肥场应严格落实“三防”措施)发酵后,制成有机肥;产生的病死猪,应及时填入设置的安全填埋井内进行消毒深埋处理;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以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重新审批。
经办人:孙继周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