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18号
关于禹州市鑫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0000吨耐火材料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 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 项目位于禹州市苌庄乡柏村。项目东邻一户居民,隔居民为烧结砖厂;西临金品耐火材料厂;北邻乡村公路,隔公路为柏村居民(20户,约80人);南邻田地和荒山。项目东800米处为么河(颖河支流)。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总占地面积15000m2,预计劳动定员150人。本次技改主要为拆除原有的煤气发生炉,改用天然气生产耐火材料。项目主要包括料场、破碎车间、成型车间、烧制车间、成品区及配套的辅助设施,生产工艺为:原料购进—粉碎—配料—压制成型—烧制—成品,主要设备有:破碎机、雷蒙磨、混砂机、成型机等。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对厂区建、构筑物改造时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破碎筛分粉尘在颚式破碎机、对辊破碎机、锤式破碎机、振动筛上安装密封罩,密封罩对粉尘的截留效率80%,经密封罩截留后的粉尘经各设备上方安装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6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原料堆场密封,设置围墙和顶棚,场地硬化,并采取洒水抑尘的设施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料场无组织粉尘的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项目生产中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暂存池,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四)项目噪声设备采取安装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和残次品砖)要综合利用,设置固废暂存间(地面硬化,设置围墙及顶棚)规范暂存,不得随意倾倒,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四、项目在天然气管网环通前项目需停止生产,天然气管道接通后煤气发生炉及其配套的设施必须全部拆除。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孙继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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