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 32号
关于对许昌单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年存栏2900头生猪建设项目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据此要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投资和各种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项目位于长葛市市坡湖镇孟排村。周边均为农田;项目南侧510m为孟排村。占地面积10000m2,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万元。
三、项目在建设期和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圈舍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干法清粪,日产日清并及时清理运至堆肥场,加强场区周边绿化,降低养殖区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统一收集,排入沼气站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项目运营中对产生噪声的水泵、打料机等机械设备,应采取建设隔音室等消音降噪措施,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中产生的粪便、沼渣,采用干法清理并及时送至堆肥场,堆肥场要严格执行“三防措施”,经发酵腐热杀灭虫卵和细菌后还田,不得随意倾置;废渣及时还田,不得随意堆放;病死猪经混凝土填埋井填埋,采用熟石灰封闭销毁。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以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重新审批。
经办人:孙继周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