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然审[2013]33号关于鄢陵县隆发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1700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7-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33

 

关于鄢陵县隆发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1700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工程选址位于鄢陵县望田镇蔺庄村(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审核意见),总投资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应及时清理,集中存放至好氧堆肥场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堆肥场应采取防渗漏、防雨淋措施,并设置围堰。同时,加强堆肥场的管理,及时清运,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 

 (二)项目营运过程中猪舍设置通风系统,加强猪舍的通风;对于产生的病死猪,应及时填入设置的安全填埋井内进行消毒深埋处理;填埋井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加盖密封。    (三)项目建设340m3/d的沼气池1座,510m3沼液贮存池1座,项目产生的猪舍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进入沼气池处理后,沼液、沼渣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孙继周

 

 

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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