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04号
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南山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襄城县紫云镇张村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南山生活区,四周均为十三矿用地。项目占地5400m2, 总投资760万元,建设规模2000t/d污水处理,项目实施后有助于减少十三矿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采用“A2/O生物脱氮除磷处理+过滤器+消毒”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项目投入运营后,全厂CODCr排放量控制在59.54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6.35t/a。
(二)项目污水处理单元及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二级标准。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对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污泥采用“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工艺,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8标。建设临时污泥堆放场,暂存处采取防渗、防雨措施。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制定危险化学药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孙继周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