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然审〔2013〕49号关于河南天元煤业有限公司环境改善与技术 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7-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49号

 

关于河南天元煤业有限公司环境改善与技术

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据此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灵井镇灵南村,始建于2008年,原生产规模年洗选原煤30万吨,采用跳汰工艺。根据在发改委备案,天元洗煤厂拆除原有生产设备、进行改扩建,采用“选前脱泥重介法”工艺,建成年洗选原煤150万吨的生产线。项目占地25333m2,总投资10496.28万元,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洗煤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厂区工业场地全部硬化,合理布置雨水收集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防止含煤水外流污染环境。生活污水经“格栅+一体化处理设施+消毒”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洗煤系统,不得外排。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筛分、破碎工序安装集气罩和除尘器;输煤胶带、转载点全封闭作业;生产作业场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周边设置抑尘网;要加强管理,厂区内外道路及时清扫并洒水抑尘,确保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表4、表5标准要求。

(三)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安排高噪声设备。破碎机、筛分机、溜槽、压滤机、空压机等设备,应采取隔音、密闭、减振等技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要求。

(四)本项目产生的精煤、中煤和煤泥分别进入封闭式贮存场,煤矸石在厂区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防渗透、防流失措施,最终由煤矸石烧结砖厂综合利用。煤矸石堆放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项目应建设事故应急池(容量180立方米,可兼做前期雨水收集池),确保非正常工况产生的煤泥水不外排。

(六)建设单位应加强厂区绿化硬化,美化、净化厂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孙继周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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