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然审[2013]55号关于禹州市亚伟养殖场年存栏2800头生猪 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7-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55

 

关于禹州市亚伟养殖场年存栏2800头生猪

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 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 项目位于禹州市小吕乡坡陈村西北520m处。占地32000m2,总投资800万元,年存栏生猪2800头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沼气处理工程处理项目产生的养殖废水、生活废水。沼气工程厌氧发酵池容积为1500m3,产生的沼液、沼渣设收集池、堆场储存,用于周边田地施肥,综合利用,不排放;沼气用于场区猪舍照明。

(二)项目场区无组织恶臭气体通过采用喂饲合理配方的饲料、加强对猪舍的清洁卫生管理和通风予以控制。厂界处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源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降噪,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猪粪、沼渣收集堆肥腐熟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病死猪设安全填埋井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送垃圾处理场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孙继周

 

 

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