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57号
关于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4000只胡羊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 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 项目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辛集村东1000米,S237省道路北,占地23680m2,总投资1000万元,年出栏胡羊4000只。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沼气处理工程处理项目产生的养殖废水、生活废水。沼气工程厌氧发酵池容积为150m3,产生的沼液、沼渣设收集池、堆场储存,用于周边田地施肥,综合利用,不排放;沼气用于场区羊舍照明。
(二)项目场区无组织恶臭气体通过采用喂饲合理配方的羊饲料、加强对羊舍的清洁卫生管理和通风予以控制。厂界处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源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降噪,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羊粪、沼液、沼渣收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病死羊设安全填埋井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送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孙继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