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然审[2013]13号
关于许昌县绍锋养殖有限公司
年出栏5000头养猪场项目的批复
一、 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 项目位于许昌县榆林乡柏冢村东南约520m处,总占地面积15000m2,总投资500万,年出栏生猪约5000头,常年存栏约2000头生猪。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上边要加盖板,不得设污水排放口。配套建设沼气处理工程处理项目产生的养殖废水、生活污水,厌氧发酵池容积1000m3。沼气工程厌氧发酵池产生的沼液、沼渣设沉淀池、堆场储存,用于周边田地施肥,综合利用,不排放;沼气用于场区照明使用。
(二)项目场区无组织恶臭气体通过采用喂饲合理配方的饲料、加强对猪舍的清洁卫生管理和通风予以控制。厂界处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
(三)项目高噪声源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降噪,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实行干清粪工艺,猪粪设置好氧堆肥场,堆肥场要有“三防”措施,收集暂存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病死猪设安全填埋井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孙继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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