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国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2-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国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许昌市中心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许昌市国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许昌市魏文路以东、文轩路(规划路)以北、德兴路(规划路)以西、清苑路(规划路)以南

建设规模:床位2000张,其中一期1500张,二期500张。

摘    要本项目红线内占地面积171149 m2(约256.7亩),绿线内占地面积153363 m2(约230亩)。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69768 m2。项目主要建设医疗综合楼,由急诊、门诊住院部、医技楼、全科医生培训中心、报告厅、办公楼和保障系统等组成,施工期48个月,项目总投资113220万元

营运期主要污染项目投入生产后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有废气(食堂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和地下车库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医疗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等。

主要防治措施

1、废气:食堂利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为燃料,油烟拟采用静电式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后由专用排烟管道由屋顶排出;地下车库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环节均密闭,废气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H2S、氨气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表 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值的要求。

2、废水:医疗废水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AO生物池+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后,处理规模1500m3/d,出水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达标后与清净下水排入市政管网。

3、噪声:本项目对噪声设备和装置采取减振、隔声及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四周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对敏感点公园壹号小区、陈庄、壹号城邦小区的贡献值与背景值叠加后,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3096-2008)表12类标准,对周围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设医疗废物暂存室贮存,委托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室,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安全合理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项目北50m为公园壹号小区(在建,主体工程已建成)、北375m为许昌技师学校;西105m为王庄村;南350m为绿园老年公寓;西南110m为壹号城邦小区(在建)、西南530m为陈庄村(正在拆迁),西距清潩河2400m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市国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倪主任

联系电话:18516215625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74-4399336-8041

电子信箱:254840733@qq.com

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0374-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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