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5-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6〕36号

关于许昌市水务局曹寨水厂配套管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昌县,总投资26000万元。建设内容为18条道路供水管网,包括聚贤街、劳动北路、滨河路、许州路、新元大道、昌盛路、尚集街、永兴路、永昌路、霸陵路、朝阳路、八一路、腾飞大道、隆昌路、宏腾路、恒丰路、裕丰路(文轩路)及天宝路,管线全长66809m。

三、项目建设时,应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应重点做好施工期扬尘、噪声防治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同时,加强对穿越市区河道时的施工管理,防止对河流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魏都区环保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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