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8】38号 关于许昌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太阳能电池核心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0-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838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太阳能

电池核心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星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5CN0D3A)上报的由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太阳能电池核心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批准该《报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待周边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配料、搅拌混合、辊压、过滤、检验等生产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

3、噪声。对空调、风机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包装、废样品等外售、回收利用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年10月19日

 

 

 

 

 

 

 

 

 

 

 

 

抄送: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