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9】9号 关于许昌孝山谷坊食品有限公司植物蛋白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4-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9〕9号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许昌孝山谷坊食品有限公司植物蛋白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孝山谷坊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5X2581E)上报的由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关于许昌孝山谷坊食品有限公司植物蛋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城区祖师办事处高楼陈村六组,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办公区等区域及配套设施。主要生产工艺:脱脂-粉碎-调质-挤压膨化-烘干-包装-杀菌-入库。项目生产规模为植物蛋白900吨/年。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拖洗废水、生活污水等经采用“调节+生物接触氧化+沉淀”工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暂存池,用于厂区农田浇灌,应满足废水再生利用有关要求。

2、废气。脱皮、粉碎、投料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对榨油机、粉碎机、大豆素肉机、真空泵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压榨机过滤废渣、大豆素肉机膨化残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分类收集后,用于厂区农田施肥。大豆皮、花生红衣、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4月15日

 

 

 

 

 

 

 

 

抄送: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许昌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