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20〕3号
许昌正通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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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寇利军
许昌正通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对喷烤漆及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和挥发性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未按照《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采取密闭、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喷烤漆及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的”,具有“积极配合查处的”档次上的从轻处罚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 )。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0301-1室)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经银行签章确认后,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复印件报送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