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罚决字〔2020〕36号(许昌县金叶发制品有限公司)2020-12-28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12-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2036

 

许昌县金叶发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兴华路(原许繁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295944568

法定代表人:宋永良

许昌县金叶发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1211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的污泥未经过污水处理站配套压滤机处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使用轻型载货专业作业车(清洗吸污车)清运并擅自将污泥倾倒排放到雨水管网内,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污泥),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012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3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后,我省未出台配套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因此参考正在实施的《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等次认定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 )。

罚款履行方式1.持处罚决定书到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0301室领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2.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许昌市市民之家三楼中原银行缴款(可现金缴款或电子转账),经银行签章确认;3.持交款票据到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0301室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4.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复印件报送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0201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保中      联系电话:6069269

通信地址:许昌市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B座0201室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