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20〕27号
长葛市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53157104B
法定代表人:赵航
长葛市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国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规范检测线检测车辆,检测过程中人为干扰调整烟度计,上述问题出具的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单,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2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的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 )。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0301室)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经银行签章确认后,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复印件报送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