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20〕21号
河南郎东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禹州市古城镇龙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0JJP25N
法定代表人:陈玉东
河南郎东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1日,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组交办河南郎东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后,经现场核查,发现暗访组交办的问题部分属实,发现你公司危废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将废漆渣(废物代码:900-252-12)、废油漆桶(废物代码:900-041-49)、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49-08)、废机油桶(废物代码:900-041-49),均堆放在生产车间内后墙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存在环境隐患。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整改复查书》、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2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对环境未造成任何污染事件,具有“积极配合查处的”档次上的从轻处罚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拟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 )。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0301-1室)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经银行签章确认后,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复印件报送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