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塑料制品,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适用于全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92塑料制品业的企业(不含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企业中印刷、涂装等工序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的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进行评级。
分级指标:
差异化指标 |
A级企业 |
B级企业 |
C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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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能源类型 |
1. 原料全部使用非再生料(即使用原包料,非废旧塑料); 2.能源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
能源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
未达到B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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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及装备水平 |
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版)》鼓励类和允许类;2.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3.符合河南省相关政策要求;4.符合市级规划。 |
1.2.3.4 中有一项不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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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及处理工艺 |
1.投料、挤塑、注塑、滚塑、吹塑、压延、挤出、造粒、热定型、冷却、发泡、熟化、干燥等涉 VOCs 工序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有效收集至 VOCs 废气处理系统,车间外无异味;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 2.VOCs 治理采用燃烧工艺(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或静电、吸附、低温等离子、生物法等两级及以上组合工艺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的,活性炭碘值在 800mg/g 及以上); 3、粉状、粒状物料采用自动投料器投加和配混,投加和混配工序在封闭车间内进行,PM有效收集,采用覆膜滤袋、滤筒等高效除尘技术; 4、废吸附剂应密闭的包装袋或容器储存、转运,并建立储存、处置台账; 5、NOx 治理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 等适宜技术。 |
1.同 A 级第 1 条要求; 2.同 A 级第 2 条要求; 3.粉状物料投加、配混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PM 有效收集,并采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 4.同 A 级第 4 条要求; 5.同 A 级第 5 条要求。 |
未达到 A、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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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管控 |
1.VOCs 物料存储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室内;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2.粉状物料采用气力输送、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自动化、密闭输送方式;粒状物料采用封闭皮带等自动化、封闭输送方式;液态 VOCs 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3.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和装置应设置有效集气装置并引至VOCs末端处理设施; 4.厂区道路及车间地面硬化,车间地面、墙壁、设备顶部整洁无积尘;厂内地面全部硬化或绿化,无成片裸露土地。 |
1.同 A 级第 1 条要求; 2.粉状物料采用气力输送、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自动化、密闭输送方式;粒状物料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输送; 3.同 A 级第 3 条要求; 4.同 A 级第 4 条要求。 |
未达到 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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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限值 |
1.全厂有组织 PM、NMHC 有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mg/m3 ; 2.VOCs 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分别达到 100%和 80%;去除率确实达不到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 浓度低4mg/m3,企业边界 1hNMHC 平均浓度低于2mg/m3; 3.锅炉烟气排放限值要求: 燃气锅炉 PM、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30【1】mg/m3 |
1.全厂有组织 PM、NMHC 有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0mg/m3 ; 2.同 A 级第 2 条要求; 3.同 A 级第 3 条要求。 |
未达到 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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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水平 |
1.有组织排放口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按要求联网; 2.有组织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3.涉气生产工序、生产装置及污染治理设施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用电监管设备,用电监管设备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用电监管平台联网。 |
未达到 A、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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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水平 |
环保档案 |
1.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或环境现状评估备案证明; 2.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3.环境管理制度(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长效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达标公示制度和定期巡查维护制度等); 4.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5.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符合排污许可证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 |
未达到 A、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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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记录 |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3.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等); 4.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 5.燃料消耗记录; 6.固废、危废处理记录。 |
未达到 A、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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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 |
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并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学历、培训、从业经验等)。 |
未达到 A、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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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1.物料、产品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 2.厂区车辆全部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辆; 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
1.公路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80%,其他车辆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2.厂内运输车辆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 80%,其他车辆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比例不低于 80%。 |
未达到 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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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监管 |
日均进出货物 150 吨(或载货车辆日进出 10 辆次)及以上(货物包括原料、辅料、燃料、产品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物料)的企业,或纳入我省重点行业年产值 1000 万及以上的企业,应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台账;其他企业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和台账。 |
未达到 A、B 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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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新建燃气锅炉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执行该排放限值。 |
减排措施:
1、A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 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3、C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核查方法:
1、电量分析:从电力监管平台调取企业用电量情况,分析历史预警期间企业用电量变化,比对正常生产与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变化。
2、现场核查:投料、挤塑、热定型等涉 VOCs 工序的停产情况。
3、台账核查:重点核查主要生产设施开停机记录表;核查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若有在线监测设施的,核查在线监测数据。
4、运输核查:调取厂区货运进出口视频监控记录,查看运输管理台账,比对预警前后厂区汽车运输情况,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抽查运行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核查排放阶段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