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06-2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6次。
  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通过12345热线、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国家、省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配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
  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进行检查的;
  5. 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8.企业存在生态环境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9.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10.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开展现场核查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