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公示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1-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一、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市本级和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两种情形如下:
  (1)立案调查前发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见附件3),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2)立案调查后发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见附件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5),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二、加强执法记录管理
市本级及各分局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本清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本清单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科反馈。
  为激发企业发展动力,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许昌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承诺书模板
    3.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
    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5.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1月8日